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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畜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济南市畜牧业协会

  本团体的英文名称:Animal Agricalture Association of Jina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济南市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方针,紧紧围绕济南市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济南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畜牧兽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指导和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发展畜牧业生产;

  (二) 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四)参与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畜牧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五) 制定实施畜牧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 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畜禽、饲料饲草、牧草种籽、机械设备、药品药械等;

  (七) 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八)指导生产,协调产、供、销,发展新型运销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建立现代营销网络,引导畜牧业产品流通,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十) 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

  (十一) 本协会根据畜牧业中禽、猪、肉牛、奶牛、羊、马、兔、犬与宠物、特种养殖、草、畜产品加工、畜牧业机械、生物技术、咨询服务等行业发展需要,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十二) 承办政府及其它机构委办的事项;

  (十三) 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的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应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制。差额的比例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始得当选。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三十二条本会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与理事及理事以上的社会团体负责人无近亲属关系;

  (五)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于各类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常务)理事会等各相关机构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以有利于监事事先行使监督职责。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团体章程,给社会团体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出席的会议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及会员单位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5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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